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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—20011
 汽车维修业是指从事汽车修理、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。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/T16739.1-2004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,不包括从事油罐车、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。

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。

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。

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/L(ph除外)

序号

污染物项目

限值

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

直接排放

间接排放

1

Ph

6-9

6-9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2

CODcr

60

300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3

BOD5

20

150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4

SS

20

100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5

氨氮

10

25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6

总氮

20

30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7

总磷(以P计)

0.5

3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8

石油类

3

10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9

动植物油

1.0

5.0

企业废水总排放口

2013年1月1日起,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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